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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者按:2004年是虚假医疗广告大曝光的一年,从新兴医院的送子神话到东方肾病医院的“消癌秘方”, 各种不断曝出问题的药品保健品更是不胜枚举。而这些医院或是药品又是通过广告来迷惑广大患者的。当卫生部副部长高强提出要禁止医疗广告的发布时,相信很多人都有大快人心的感觉。毕竟,没有了大众媒体作为载体,虚假医疗广告要广为人知必然就有了难度。但是,此举,真的就能够一劳永逸,把虚假医疗广告这个罪魁打入万劫不复吗?
患者需要医药信息。对健康人来说,医疗广告可能就是讨厌的垃圾,但对患者来说,任何一条信息都有可能成为救命稻草,是抓还是不抓?在没有禁止之前,广告还是要通过卫生部审批的,还是要经过公众媒体的检验的。一旦禁止,而需求并没有消除,医药需要宣传,患者急切需要得到这些信息,是否就意味着这些医疗广告以其他的方式传入患者的视野?那时,要判断真假,要进行监管,岂非更难?
医疗广告,是该禁还是不该禁?又该以怎样的方式更好的为民服务而不为祸于民?
医疗广告充斥着大量虚假、夸张和非法的内容,广受世人所诟病,在今年的两会上,不少代表和委员也都对违法医疗广告提出了批评。也许是为了应对舆论的责难,有关部门再次抛出了“取消医疗广告”的对策。
在医疗广告鱼目混珠、管理困难的情况下,全面取消医疗广告不失为“壮士断腕”之举,这样做的“好处”是显而易见的:一旦医疗广告不再合法,那么,出现了违法医疗广告以及患者受害的事件,工商管理机关和卫生部门就可以不负监管之责。正如有识之士所言,取消医疗广告的实质不是更强有力的管理,而是“责任虚置”,通过把责任推向社会和公众,职能部门得以“长出一口气”,以后假若“天下有贼”,就只能到法院起诉。
取消医疗广告之所以不是灵丹妙药,关键在于它不能杜绝医疗广告的出现,更不能起到保护患者的作用。我国的医疗体系正处于深刻的转变之中,计划经济所赋予的、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固定对应关系已不复存在,而畅通有效的医疗信息发布渠道又尚未建立,这种时候最容易发生“病急乱投医”的情况,如果在这样的局面下贸然取消合法的医疗广告,必然导致医疗信息更加紊乱无序,给各种街头广告、违法投递广告以及网络软广告提供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。寄希望于患者自己去识破非法小广告,甚至把患者上当受骗的责任推给患者自己,既不是责任政府所应抱持的态度,更丧失了对弱者的关怀。
医疗广告之所以处于失控的状态,并非医疗广告天生就是怪胎,有三头六臂,而是我们的监管体系整体乏力,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。举个例子,刑法第222条明确规定,“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,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这一法条对非法医疗广告的所有环节都能实行问责,但迄今为止,我们还没有看到哪一起虚假医疗广告的责任者被提起公诉,更别说判刑了。3月8日,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披露了2005年度的“六大违法虚假广告”,其中涉及医疗的就有四起,但这些违法医疗广告到底受到了何种惩处,有无责任人受到刑事追究,不甚了了,这不是监管乏力又是什么呢?有法不依、违法不究,导致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成本远远低于非法获利,自然起不到震慑的作用。
整治医疗广告的正道不在于“全面叫停”,而是要强化事前监管和事后追究的整个体系,其环节包括理顺法律法规,包括以司法解释细化刑法的有关条款、整合与医疗广告有关的所有行政规定,确定监管主体,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,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等等。只要监管确实到位,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就会导致“灭顶之灾”,到那个时候,批评和责难自然也就平息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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